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实现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师生从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于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部对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保持职业教育特点,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互惠共赢、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院、系两级机构共同营建。各系部要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负责管理与协调。学院建立的校外实训基地,按照专业划分,转移相关系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校外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五条 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及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其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职业素质。
第六条 校企双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共同制定实训课程标准(实训大纲)、实训计划、实训项目方案,合作编写实训教材。
第七条 承担师资队伍实践教学的培训,促进学院“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以学院为主导,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互惠共赢的道路。
第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实践教学计划与实训课程标准为依据,选择与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关系密切,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声誉的、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的正规企业或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提高基地的利用率,重点建设能面向多个专业的综合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学院专业教师与校外实训基地指导人员的专业交流与合作,促使教学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同时要加大对兼职实训教师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实践教学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章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由校企双方共同负责管理,即学校职责与实习基地企业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职责:为切实加强对实训基地的管理,实行院、系二级负责制。学院成立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系部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小组组成的二级管理机构,同时针对集中型实训任务,专门设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即实训小组。各级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分别如下:
(一)学院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
由院长担任指导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社会教育部、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主任。负责全院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以及制度的制定和实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1.社会教育部作为学院实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实训基地建设政策的制定,合作协议的制定和审核;
(2)负责对全校各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3)负责协助各系选择校外实训基地的共建单位;
(4)负责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合作协议的签订及实训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5)负责协助各系协调与实训基地的关系;
(6)负责组织对已建实训基地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工作。
2.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建立实训基地的计划,指导各专业系做好有关实习指导教师选派等方面的工作。
(2)负责按照各专业系选定的实训项目,进行实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3.学生处作为学生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并督促各专业系做好实训期间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化解矛盾,果断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4.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各专业系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在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范围内,按照学院推荐就业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落实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选聘毕业生工作。
(二)系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小组
各专业系是实训环节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实训的相关事宜。由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担任二级负责人,成员包括各专业教师和学生干部等。各系特设专职实训秘书,负责各系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训基地的共建单位,与有关的单位洽谈具体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事宜;
2.制订本系实训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3.完成本系实训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4.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校外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训单位的关系;
5.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实训基地合作开发实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实训教材、指导书;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制定实训实施方案;
6.发挥各系党(团)支部作用,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经常与实训基地保持联系;
7.建立健全校外实训记录等台帐制度,实训结束后,相关教学系(部)要认真听取实训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训报告、成绩考评和实训总结,负责将建立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等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
8.完成学院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学生实训管理小组
在集中型的实训单位,成立学生实训管理小组,负责本小组成员在实训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自主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习期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训任务;
3.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训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4.处理好与实训单位的关系,维护学院声誉和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 企业工作职责
1.与学院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共同确定教学内容,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选派艺术名家及行业专家到学院授课,指导教学。为学生提供包括职业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教学实习、岗前培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团队协作精神、创新精神,为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专业教师、行业一线艺术专家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组织指导、管理实习实训工作。
3.组织指导实习实训的相关人员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实习实训考评小组,对学生的实习实训进行全面考核与评定。
4.负责对实习实训师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有关事宜,为实习实训师生妥善安排好食宿、交通等。
5.为教师提供部分实践岗位,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6.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选聘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实训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十六条 校企双方有共建实训基地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训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合作方的相关资质材料学院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备案),经协商由学院与企业签订建立实训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七条 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实训期间突发事件处理;
7.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与共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共建协议后,实训基地可挂“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实训基地”。
第十九条 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六章 校外实训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为促进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院实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领导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训教学情况。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及验收制度。按照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